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4 33號函修正增訂第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7868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商會字第0930000277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七字第0930111503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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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1屆理監事第1次聯 席會追認通過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30622號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臺 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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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3015994 2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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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 0940000840 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40108183號函核備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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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151 8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6002697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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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600037 1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七字第0960063809號函備查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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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7001620 9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3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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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七字第098001439 7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4條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0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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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80043618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第2屆理監事第12次聯席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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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099000551 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條(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0990064846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10月 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3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通過)(原名 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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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000010 96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增訂第16條條文;原第16條、第17條遞改為第 17條、第18條(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期字第1000007745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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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0000445 7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4100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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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100003 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至第14條、第16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 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00065090號函准予備查 )( 原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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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2000004 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10059441號函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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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18 7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期字第104001242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 4屆理監事第12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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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33 18號函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4屆理監事第13次聯席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04年 7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2510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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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400042 27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中華民國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4屆理監事第14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 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361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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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50005 42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第5屆理監事第2次聯席會議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5004548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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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04 55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70348171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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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800051 55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4942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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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42 92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47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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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4 33號函修正增訂第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7868號函同意備查)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常態性於網路分享資訊者(下稱網
紅)合作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
檢核管理機制,並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前項所稱網紅係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
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第一項所稱事前檢核管理機制如下:
一、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如:良民
    證等)或出具聲明書。另應提供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及期貨信託
    基金行銷活動所發表之資訊內容,經本公會會員審閱其內容並無保證
    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雙方合作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款:
    (一)網紅應遵循期貨交易法與相關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自律相關
          規範等規定。
    (二)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
          之相關法規規定。網紅亦不得進行期貨信託基金銷售等應取得
          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行為。
    (三)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
          進行置入性廣告之費用,除雙方合作因專案進行衍生費用之外
          (如:車馬費、授權費、賠償金等),網紅不得要求會員支付
          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網紅可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
          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惟網紅不得因指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
          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而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四)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應揭示或說明「非分析意見及推介建
          議」之警語。
    (五)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雙方合作所發表之資訊內
          容,若有違法及不適當之虞時,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有權要求網紅刪除該資訊。
    (六)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填製廣告
          資料,及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接受查證時,網紅應提供相關
          資料並配合辦理。
    (七)雙方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及合作期間。
    (八)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九)雙方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
    (十)雙方爭議之處理方式。
三、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委任廣告代理業從事廣告及營業
    活動,應確認廣告代理業是否有與網紅合作;若有者,應依本條規定
    辦理,網紅與其合作之事業,均不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第一項所稱事中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於合
作期間應定期(如:每月、每季…等)檢視與網紅合作之事項,確保有效
管控網紅遵循本辦法;並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
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附件一)且保存二年,但涉有爭議者,應保
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事後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網
紅合作結束後,應記錄及評估與網紅合作之情形,以作為日後是否與該網
紅合作之參考。
本公會定期抽檢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合作之資料,
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
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相關資料,以利本公會檢視。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
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獲悉之日起三日內
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明澄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為新增。
二、為避免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透過網紅不當招攬民眾從
    事期貨交易,依據主管機關 114年1月7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083號
    函指示辦理。考量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互有兼營業務之情形,爰
    參考證券商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以下稱證券商公會自律規範)第四條之一及投信投顧公會「會員
    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以下稱投信投顧公會
    自律規範)第 8-5條之規定,增訂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
    構與網紅合作之行為規範,包括活動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雙方合作所簽訂契約應含約束網紅遵守相關法令規定等。
三、因本條適用對象包含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爰併同參
    考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第 8-5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二目,於本條第三
    項第二款第二目訂定網紅不得違反法規及不得進行未經許可及備查業
    務之行為等相關規定,使其更為周延。
四、因本條適用對象包含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爰參考投
    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第 8-5條第三項第三款第五目,於本條第三項第
    二款第四目訂定應揭示或說明警語之規定。
五、因本條適用對象包含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附件一之
     1「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除參考證券商公會自律規範外,亦
    參考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訂定適用於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基
    金銷售機構之檢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