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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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現行法規)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
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
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前項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2.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 期貨商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現行法規)
期貨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合理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
、交易風險、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
攬或從事業務。
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之形式及內容,應經期貨商經理人審核及簽名
或蓋章後始可使用。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第二項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
項,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
,申報本會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本會得隨時抽查期貨商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商不得拒絕
或妨礙。
4.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現行法規)
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
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
經理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5.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現行法規)
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
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顧問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
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6.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現行法規)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
傳播等相關事項,應擬訂管理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7.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現行法規)
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
容、製作、傳播及申報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
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8.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現行法規)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
、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管理規範,申報主管機
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期貨信託事業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於招募及銷售
期間,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得隨時抽查期貨信託事業及其委任之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