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電字第10400036 7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0410號函准予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配合主管機關104年1月29日公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說明書已無須以書面備置於承銷商營業處供投
資人查閱,並考量現行申購作業已委由經紀商辦理及上市(櫃)股票已全
面無實體發行等,調整承銷商營業櫃檯處理事務內容。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應設置辦理承銷業務之營業專用電話。
  (二)應設置可陳示承銷相關資料如中籤公告等之設備。
  (三)營業場所內應設置櫃檯處理洽商銷售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四)辦理承銷業務之其他設備。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主管機關於104年1月29日公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說明書已無須以書面備置於承銷商
    供投資人查閱,修正相關文字。
二、考量現行申購作業已委由經紀商辦理,另100年7月起上市櫃、興櫃股
    票亦已完成全面無實體化,調整營業櫃檯處理事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