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條之營業場所必須具備左列設備︰
(一)應設置辦理承銷業務之營業專用電話。
(二)應設置可陳示承銷相關資料如中籤公告等之設備。
(三)營業場所內應設置櫃檯處理洽商銷售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四)辦理承銷業務之其他設備。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主管機關於104年1月29日公告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
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說明書已無須以書面備置於承銷商
供投資人查閱,修正相關文字。
二、考量現行申購作業已委由經紀商辦理,另100年7月起上市櫃、興櫃股
票亦已完成全面無實體化,調整營業櫃檯處理事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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