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0年4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0)中 信顧字第 04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6點(中華民國90年4月13日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617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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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1000474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中華民國91年12月24日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016559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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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3年8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3000512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0點(中華民國93年8月17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3013071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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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 第094000150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中華民國94年3月 2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30160188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 理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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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40006724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4字第094013317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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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 信顧 字第 094000704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第12點(中華 民國94年8月22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 9401291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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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70009725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中 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700388 0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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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 3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180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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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8年9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80007842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第1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 國98年9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3303號 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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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 5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90003531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1471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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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11月 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90008682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中華民國99年11月四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9012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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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 099000876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0990058089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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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00001783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04639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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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00010892號函修正發布第13點(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000463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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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1538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381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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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2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6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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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10052038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525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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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600204號函修正發布第 9點;並自102年12月6日起施行(中華 民國102年7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第10200232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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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2005302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2005326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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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600085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投字第10300038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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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3005080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之附件A至附件D(中華民國103年4月 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094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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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104年2月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16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3005210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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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104年4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40050635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400043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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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50051711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及附件(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5002428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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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 105年10月1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1050004733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3759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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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 106年2月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01811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5160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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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 106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60051866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自107年1月起適用(中華民國106年 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6951號函及106年8月31日 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1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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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70003736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0053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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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80051086號函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8031246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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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090051062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367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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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0179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7632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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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1592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5點(中華民國110年7月9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137140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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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 110年9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00052122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6339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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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1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2005378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8179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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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2005381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4788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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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30051547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3837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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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30052160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14點、第15點,原第14點至第16點移 列至第16點至第18點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投字第1130381194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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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 顧字第 1130055835號函修正第5點(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537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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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635號函修正第6點附件A、附件C(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15200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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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1140050801號函修正第9點(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59053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九、基金管理
    (一)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
            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並明定篩
            選標準,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
          3.前款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就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
            產池選股會議之運作,應訂定下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成員組成(最低人數)
           (2)開會頻率(定期或不定期)
           (3)進行方式與程序
           (4)定期評估機制
           (5)申請納入資產池之程序。
           (6)相關紀錄保存
          4.第二款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之篩選標準得採下列各原則之一
            或多項同時為之,且各原則之篩選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其下所
            列條件:
           (1)指數成份股
           (2)專業資料庫統計數據
              A.信用風險觀測分數
              B.信用評等
           (3)基本分析
              A.總體面
              B.產業面
              C.公司面
           (4)其他自訂方式
          5.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內容至少包含檢視前款主要股票投
            資資產池之部位風險及相關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
            至少每季執行一次。風險管理政策應提報董事會核可後執行
            。
          6.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
            個股不得超過__(如:該股票截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
            成交量之__%、該股票過去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
            或其他控管時點、比率)。
          7.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
            超過該個股前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_
            _(取其大者)。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
            責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
            ,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
            ,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
            書面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下述控管機制:
           (1)投信基金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含所表彰原股)作業,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
              數量、投資比例。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公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大股東(下稱投信內部人)擔任上市、上櫃及興
              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作業:
              A.覆核機制:投信內部人資料應經權責主管覆核後,始可
                報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B.憑證管理機制:禁止將「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共用憑證
                」之帳號密碼洩漏給非相關業務之公司人員或非公司人
                員,且不得任意下載比對結果或將比對結果外流。
              C.稽核機制:應定期對上述機制進行稽核。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
            辦理下列事項:
           (1)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
              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2)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
              理措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
              決策之有效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3)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三)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
            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
            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
            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
            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
            權益,除有下列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
            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2)公司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發現
              同一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各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
              投資決定之情事,基金經理人於事後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
              充分說明其必要性,作成報告陳報權責主管,備供查核。
              公司應定期就本點第九項第六款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
              。
    (四)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
          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
          2.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
            不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
            向投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公司應定期查
            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與公
            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
            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
    (五)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執行有價證券買賣,
          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
          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六)投資執行與檢討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予以留存。基金經理人亦
            應每月進行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__(如投資成本之__%、或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__%、或未實現損益之__%)時,基金經理
            人除有特殊理由並經權責部門主管核決外,應提出檢討供內
            部查核。
    (七)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
          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業務作業之內部控制
          中規範
          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應按時序記載,各控制及
            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
            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查
            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電子文件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
            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相關之控管機制
            如下:
           (1)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
              分。
           (2)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
              責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電腦稽核記錄( log)
              之管理。
           (3)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a.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
                (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b.使用者密碼(password):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
                同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
                。且應訂有使用者密碼複雜度、定期變更、帳號鎖定及
                定期清查帳號等規定。
              c.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
                權責主管核准。
              d.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
                作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e.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
                應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4)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a.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
                使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b.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c.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
                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d.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
                作業。
              e.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
                發程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f.密碼應以亂碼或加密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其使用權限。
           (5)資料輸入管理
              a.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
              b.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制
                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c.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
                正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或加密存放。
          2.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
            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
            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
              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資料之儲存媒體(或PD
              F檔),由專人負責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並應
              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3.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
            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
              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報表方式印出。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
              員執行。
           (3)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八)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1.基金經理公司應建立符合下列規範之基金資產評價制度,並
            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進行控管:
           (1)監督、規劃與執行相關管理事務之組織架構;
           (2)評價方法及其擬定與核准之層級;
           (3)計算或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作業程序;
           (4)定期評估基金評價機制之檢討程序;
           (5)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及年限。
          2.基金經理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
            重大特殊事件,致有基金資產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
            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
            度中載明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內容至少包括啟動時機
            及條件、評價依據及方法、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
          3.以上所稱重大特殊事件至少應包含經濟環境或證券發行人發
            生下列情事之一:
           (1)投資標的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5)基金遇有大規模或佔基金淨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標的發生暫
              停交易之情事。
           (6)其他事件導致基金持有標的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
          4.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至少包括例外狀況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九)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五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
          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
          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前款第 3目所
            列情事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
            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5人以上。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
            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
            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
            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
            :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
            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
            第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
            件結束止。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
          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十)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公司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管理
          機構之機制及能力,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複委任作業有關
          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應包括:
          1.對於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標準及評選程序。
          2.複委任作業之風險與效益分析。
          3.對受託管理機構運用受委任投資資產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內容須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人應定期追蹤(至少每月一次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並作成紀錄。
          4.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複委任所衍生風險之程序與管
            理措施。
          5.緊急應變計畫。
          6.公司應定期查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資產與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
            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
            並作成紀錄。
    (十一)公司應訂定交易室管理措施,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1.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應置於交易室內或獨立空間,不
              得放置於公共區域。
            2.人員出入應予以適當管制,並以門禁管理系統或設置出入
              登記簿記錄人員出入狀況。相關記錄應留存備查並應適時
              檢視人員出入之權限。
    (十二)基金反稀釋費用政策
            1.公司應建立符合下列規範之基金(不含開放式貨幣市場基
              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反稀釋費
              用政策,並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進行控管:
             (1)收取反稀釋費用之啟動門檻;
             (2)反稀釋費用比率之訂定及計算方式;
             (3)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機制及其核准之層級;
             (4)反稀釋費用收取上限;
             (5)每年檢討基金反稀釋費用政策;
             (6)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及年限。
            2.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示基金反稀釋費用之啟動
              門檻、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機制、收取上限及相關計算
              方式。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發
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並考量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方式與指數股
票型基金相同,可於反稀釋費用政策中排除,爰於本條第十二款增列「主
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