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管理
(一)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
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
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並明定篩
選標準,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
3.前款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就建立主要股票投資資
產池選股會議之運作,應訂定下列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成員組成(最低人數)
(2)開會頻率(定期或不定期)
(3)進行方式與程序
(4)定期評估機制
(5)申請納入資產池之程序。
(6)相關紀錄保存
4.第二款主要股票投資資產池之篩選標準得採下列各原則之一
或多項同時為之,且各原則之篩選標準包括並不限於其下所
列條件:
(1)指數成份股
(2)專業資料庫統計數據
A.信用風險觀測分數
B.信用評等
(3)基本分析
A.總體面
B.產業面
C.公司面
(4)其他自訂方式
5.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單位,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內容至少包含檢視前款主要股票投
資資產池之部位風險及相關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
至少每季執行一次。風險管理政策應提報董事會核可後執行
。
6.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
個股不得超過__(如:該股票截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
成交量之__%、該股票過去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
或其他控管時點、比率)。
7.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
超過該個股前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_
_(取其大者)。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
責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
,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
,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
書面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下述控管機制:
(1)投信基金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含所表彰原股)作業,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
數量、投資比例。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查詢公司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大股東(下稱投信內部人)擔任上市、上櫃及興
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作業:
A.覆核機制:投信內部人資料應經權責主管覆核後,始可
報送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B.憑證管理機制:禁止將「證券暨期貨相關單位共用憑證
」之帳號密碼洩漏給非相關業務之公司人員或非公司人
員,且不得任意下載比對結果或將比對結果外流。
C.稽核機制:應定期對上述機制進行稽核。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
辦理下列事項:
(1)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
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2)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
理措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
決策之有效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3)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
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三)一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或協管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
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
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
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
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
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
權益,除有下列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
權性質之債券,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
(2)公司將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辦理,發現
同一基金經理人兼管之各基金與其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
投資決定之情事,基金經理人於事後載明合理分析依據及
充分說明其必要性,作成報告陳報權責主管,備供查核。
公司應定期就本點第九項第六款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辦理
。
(四)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
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1.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
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
2.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之受託管理機構已就所受託管理之
不同基金間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
向投資決定,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且公司應定期查
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基金資產與公
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對同一股票及
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並作成紀錄者
。
(五)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執行有價證券買賣,
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
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六)投資執行與檢討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予以留存。基金經理人亦
應每月進行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__(如投資成本之__%、或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__%、或未實現損益之__%)時,基金經理
人除有特殊理由並經權責部門主管核決外,應提出檢討供內
部查核。
(七)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
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業務作業之內部控制
中規範
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應按時序記載,各控制及
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
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查
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電子文件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
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相關之控管機制
如下:
(1)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
分。
(2)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
責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電腦稽核記錄( log)
之管理。
(3)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a.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
(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b.使用者密碼(password):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
同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
。且應訂有使用者密碼複雜度、定期變更、帳號鎖定及
定期清查帳號等規定。
c.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
權責主管核准。
d.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
作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e.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
應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4)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a.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
使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b.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c.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
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d.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
作業。
e.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
發程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f.密碼應以亂碼或加密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其使用權限。
(5)資料輸入管理
a.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
b.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制
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c.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
正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或加密存放。
2.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
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
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
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資料之儲存媒體(或PD
F檔),由專人負責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並應
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3.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
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1)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
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報表方式印出。
(2)基金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
員執行。
(3)投資決定及投資執行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八)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1.基金經理公司應建立符合下列規範之基金資產評價制度,並
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進行控管:
(1)監督、規劃與執行相關管理事務之組織架構;
(2)評價方法及其擬定與核准之層級;
(3)計算或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作業程序;
(4)定期評估基金評價機制之檢討程序;
(5)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及年限。
2.基金經理公司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資產,如發生
重大特殊事件,致有基金資產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
之計算標準計算無法反映公平價格之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
度中載明例外狀況之處理作業程序,內容至少包括啟動時機
及條件、評價依據及方法、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
3.以上所稱重大特殊事件至少應包含經濟環境或證券發行人發
生下列情事之一:
(1)投資標的暫停交易;
(2)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3)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5)基金遇有大規模或佔基金淨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標的發生暫
停交易之情事。
(6)其他事件導致基金持有標的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
4.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基金評價政策與運作機制
(至少包括例外狀況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九)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五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
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
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前款第 3目所
列情事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
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5人以上。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
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
於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
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
: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
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
第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
件結束止。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
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十)基金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公司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管理
機構之機制及能力,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複委任作業有關
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提經董事會通過,其內容應包括:
1.對於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標準及評選程序。
2.複委任作業之風險與效益分析。
3.對受託管理機構運用受委任投資資產之監督管理作業程序,
內容須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人應定期追蹤(至少每月一次
)及評估受託管理機構之投資績效及投資策略是否符合證券
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規定,並作成紀錄。
4.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複委任所衍生風險之程序與管
理措施。
5.緊急應變計畫。
6.公司應定期查核(至少每二週一次)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
基金資產與公司經理之其他各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於同一日
對同一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作反向投資決定之情形,
並作成紀錄。
(十一)公司應訂定交易室管理措施,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
1.執行交易下單之電腦設備應置於交易室內或獨立空間,不
得放置於公共區域。
2.人員出入應予以適當管制,並以門禁管理系統或設置出入
登記簿記錄人員出入狀況。相關記錄應留存備查並應適時
檢視人員出入之權限。
(十二)基金反稀釋費用政策
1.公司應建立符合下列規範之基金(不含開放式貨幣市場基
金、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反稀釋費
用政策,並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進行控管:
(1)收取反稀釋費用之啟動門檻;
(2)反稀釋費用比率之訂定及計算方式;
(3)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機制及其核准之層級;
(4)反稀釋費用收取上限;
(5)每年檢討基金反稀釋費用政策;
(6)文件資料保存方式及年限。
2.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示基金反稀釋費用之啟動
門檻、反稀釋費用比率、調整機制、收取上限及相關計算
方式。
〔立法理由〕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年12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6527號令發
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等,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
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並考量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交易方式與指數股
票型基金相同,可於反稀釋費用政策中排除,爰於本條第十二款增列「主
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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