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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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
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
規定。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現行法規)
本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
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
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
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
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6.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 突防範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現行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
    之交易活動。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為自己或他人
    之利益買入或賣出,或無正當理由,與受託投資資金為相對委託之交
    易。
三、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未將證券商、
    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手續費或給付其他利益歸入基金資產。
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六、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
    決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七、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意圖抬高或壓
    低證券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或從事其他足以損害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八、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將已成交之買
    賣委託,自基金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自己、他
    人或全權委託帳戶改為基金帳戶。
九、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對個別
    有價證券未來之價位作研判預測。
十、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十一、於非登記之營業處所經營業務。
十二、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
第一項事業對於受益人或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除其他法律或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同業公會規定訂定內部人員管理規範,並執行之。
8.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 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本規範依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現行法規)
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恪遵法令規定,提昇商業道德,建立市
場紀律,以保障客戶之權益,共謀市場之發展,並促進經濟之繁榮,特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五款
第一目訂定本公約,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