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可
檢具下列書件,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審查
合格後,依第五點規定參加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認可測驗
:
(一)所屬國或其他國家權責機構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認
可合格之證書(明)影本及該證書(明)為有效之聲明書。
(二)學歷證書影本。
(三)外國人在所屬國或其他國家取得相當於我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
者,參加我國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認可測驗科目減免申請暨報
名表(詳如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文件,如屬外國機構出具時,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經我國法院或公證人之公證或認證或
由目前聘僱之證券公司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