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議委員於審議委員會議開會前,應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 程序及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送交書面審查意見及 詢問表(如附表);並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之規定 辦理。
為配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臺灣創新板有價證券之上市」之增 訂,並明確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適用 依據,爰修正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