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基礎字第11365003290號公 告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訂定發布,為配合我國
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開
放 6GHz部分頻段(5.945GHz~6.425GHz)供14dBm以下及室內23dBm以下低
功率無線資訊傳輸設備( U-NII)等低功率射頻器材,於不得干擾合法通
信且須忍受合法通信干擾之條件下使用;使用上開頻段之器材須具備先聽
後傳( Listen-Before-Talk,LBT)等避免干擾之頻道接取機制,爰本次
增訂5.945GHz至6.425GHz之低功率射頻器材相關適用範圍、測試項目及合
格標準等測試要求,以接軌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