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司法院院台人五字第1090004033號、考試院考臺組 貳一字第 10900008481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6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9年 7月1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依法官法第四條第六項授權規定,會同考試院訂定發布司法院人事
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六日施
行。本次配合法官法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爰擬修正二條,
修正重點如下:
一、法官法第四條第三項增訂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獎懲
    事項亦有表決權,爰配合於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增訂(修正條文第六
    條)。
二、增訂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
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人數為準。
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獎懲、候補、試
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本法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
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立法理由〕
法官法第四條第三項增訂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委員對法官之獎懲事
項亦有表決權,爰配合於第二項增訂。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
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