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5663號函修正發布第 10點;增訂第4點之1、第4點之2;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之一、法院應將前點評選結果通知申請人。
        評選列為鑑定人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法院得選任為不動產
        執行事件之鑑定人。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使申請人知悉評選結果,爰設第一項,規定法院應將評選結果通知
    申請人。
三、申請人經法院依第四點列為鑑定人後,並無任期限制,其因具有不動
    產估價師或建築師資格且具備鑑定估價經驗,法院自得選任為個別不
    動產執行事件之鑑定人,惟其如經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議決為不適任,
    且未再被評選列為鑑定人,自應適用該點第二項規定,爰增設第二項
    。

四之二、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評選列為鑑定人後,其第三點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六款所列文件有變動,應檢附各該文件影本向法院陳報。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為避免民事執行處不動產鑑定人資格或相關資訊之變動影響鑑定人輪
    派,爰增設本點,規定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經評選列為鑑定人後,
    其申請應提出之文件有變動時,應隨時向法院陳報,俾法院更新相關
    資訊。
三、至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請被評選列為鑑定人者,說明其第三點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文件有無變動,此毋庸特別規定,即屬當然,
    附此敘明。
十、鑑定人收取鑑定費用,不得逾下列標準:
  (一)建物:
        1.每筆收取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如建物有二棟(間)以上,而位
          於同社區或大樓,每增加一棟(間)加收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其有十棟(間)以上,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2.建物與基地合併鑑定時,不論其基地之筆數,收取新臺幣三千
          六百元;如建物有二棟(間)以上,而位於同社區或大樓,每
          增加一棟(間)加收新臺幣四百三十元;其有十棟(間)以上
          ,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3.公共設施、本建物附屬之建物、主建物之增建面積、地下室停
          車空間,不另外加收鑑定費用。但單獨就該部分鑑定者,不在
          此限。惟如原漏未鑑估而追加鑑定者,即不得請求追加補繳鑑
          定費。
  (二)土地:送鑑定之土地如在二筆以內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
        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七百二十元;如土地均相鄰或送鑑估之
        土地有十筆以上,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酌減費用。
  (三)土地上之農林作物:同一筆土地上或相鄰多筆土地上之農林作物
        ,在二種類以內,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農林作物種類三
        種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二千一百六十元。
  (四)稅金及規費之負擔:稅金部分應由鑑定人自行負擔,不得另外收
        取。鑑定之建物、土地於十筆以內,規費部分(含申請土地、建
        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使用分區證明等
        之費用)收取新臺幣四百三十元。超過十筆者,得由債權人與鑑
        定人另行議價。
  (五)交通費:
        1.每一事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2.鑑定地點分散,或在偏遠地區或山區者,可視路程遠近,由債
          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交通費。但每一事件最多不得逾新臺幣
          二千元。
        3.鑑定人須赴離島地區鑑定者,由債權人與鑑定人協議增加必要
          之交通費,不受前目限制。
  (六)副本費:依法院通知應提出鑑定書副本者,每一份副本加計新臺
        幣三百六十元。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協議不成者,債權人得向法
    院聲請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定。
〔立法理由〕
一、本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時所參考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
    告之基本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七百八十元,嗣勞動部
    公告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二萬三千一百元,
    升幅近百分之二十五。爰配合調整本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費用額度。
二、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規定,鑑定所需交通費原則上固以事件數統一
    計價。惟同一事件須鑑定數筆土地且地點分散時,勢必增加鑑定人之
    交通費支出,爰於同款第二目增訂,如增加之路程與前往偏遠地區或
    山區鑑定相當,債權人與鑑定人得視路程遠近,協議增加,但不得逾
    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