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關於應分案調查之陳訴案件,刑事補償事件疏失責任、所屬法院法律
座談會結論之審查暨有關法令事項釋示等之分案,依其性質區分,分
別由民、刑事各庭庭長、審判長依各該案類之輪次輪分審查,如院長
對於審查報告內容或結論認有再斟酌必要時,得送請行政庭長徵詢審
查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提出會辦意見。其內容涉及輪分庭長、審判
長本人者,應先行簽請院長核定是否迴避。如原審查庭長、審判長異
動時,由接任之庭長、審判長接辦。
〔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點條文。
二、本點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修正時,增設審查報告之合議覆審機制。惟庭
長、審判長輪分審查及出具審查報告,究屬內部幕僚作業,並無拘束
力,故院長認審查報告內容或結論有再斟酌必要時,即可送請行政庭
徵詢審查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提出會辦意見,一併供院長參酌,如
此既掌握時效,亦具覆審功能,且避免耗費過多人力處理同一事務,
爰修正第五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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