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130000011號函修正發布第21點(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年終法官會議)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十一、(停減分案)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減分案:
        (一)年度停分:
              1.依上年度新收台非、台抗、台上字別案件總數,計算每
                月新收件數,再依每月法官平均辦案人數,計算停分件
                數,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按分受案件比例,平均於
                上下半年停分第十一點第(二十一)、(二十三)、(
                二十四)款案件。
              2.上下半年應停分期間,於上一年度十二月第二次分案時
                ;新到職法官於到職第一次分案時;依電腦亂數抽籤排
                定。但年度第一次及最後一次分案,除有第 3目繼續停
                分情形外,不停分。
              3.停分期間屆滿停分件數不足者,繼續停分;停分期間已
                達停分件數時,恢復分案。
              4.新到職或年度調職法官停分件數,分別依實際到職或任
                職日數比例計算。法官自行互換停分期間者,以同年度
                上半年( 1-6月)、下半年(7-12月)同時段期間內
                為限。
              5.審查庭(股)法官不停分。
        (二)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一日
              或半日累計達一日者,停分一般案件一件。
        (三)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並檢具診斷證明書者,每二日停分一
              般案件一件,不足二日者不計。
        (四)因司法院或本院指派請公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每一日停分
              一般案件一件。
        (五)離職者,除刑事庭會議另有決議外,於離職命令生效日前
              一個月停分。
        (六)因健康因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提出證明者,得經刑事庭
              會議決議,暫停一部之分案。
        (七)法官兼庭長、代理庭長或充審判長連續請假時,充審判長
              之資深法官經評議評結案件後,按年度停分一般案件件數
              ,依該請假之日數與當月工作日數比例計算其停分件數,
              不足一件者四捨五入。
        (八)因公撰寫報告、參加與談或辦理其他非本職業務之法官,
              得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或刑事庭會議決定減分一
              般案件。
        (九)重大繁雜案件,於審理終結後,得提出判決書及相關資料
              ,經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定減分一般案件。
        分案作業日期當週之星期二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請假程序者,
        始得停止該次之分案。
        第一項第(二)至(四)、(七)款之停分,應接續且不得指定
        月份、時間及件數。
〔立法理由〕
依112年度第6次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決議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