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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 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 事項)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9年 3月28日司法院(59)院臺(參)字第 29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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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7月20日司法院法院(80)院臺廳一字第05525號函核定修正發 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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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最高法院臺資字第098000030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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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最高法院台文字第 108000000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並自107年12月25日起生效 (原名稱:最高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注意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