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外界迭 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受理之商業事件 範圍過狹之議。為因應國內外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強化公司治理及增益經 商環境,有擴大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範圍必要,爰依本法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調整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商業訴訟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暨同條第二項第五款,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 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