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民事

立法總說明

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外界迭
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受理之商業事件
範圍過狹之議。為因應國內外經濟貿易發展趨勢,強化公司治理及增益經
商環境,有擴大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範圍必要,爰依本法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調整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之商業訴訟事件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暨同條第二項第五款,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
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本額。

法規異動

訂定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