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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整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數額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10015084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