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工友工作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五十九次業務會報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六
月二十一日府勞一字第八九0四九二六六00號函同意;其後復經九十八
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四八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九十
八年三月二十日府勞一字第0九八三一九三三八00號函修正核備,最近
一次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考臺秘總字第0九八000二二二九號令
修正施行迄今。
本規則自九十八年修正施行以來,茲因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暨
相關子法規定及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工友要點)、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規已有相關明
確規範,配合刪除或調整相關規定,以及本規則性質為第二類行政規則之
屬性,調整序號名稱及刪除各章章名等文字,同時為因應本院對工友管理
實務作業的現況,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本規則與工友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關係,明定本規則有
未盡事宜者,參照工友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另為期與工友要點
所定「工友」定義一致,配合修正本規則「工友」之定義。(修正規
定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修正工友服勤應遵守事項,以及增訂擔任駕駛工作之技術工友應遵守
之服務事項。(修正規定第五點及第六點)
三、配合本院擔任駕駛工作之技術工友,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係依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核定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所另行約定,爰將現行有關
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修正為依勞基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另
參照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及本院現行請假程序增修相關文字。(修
正規定第八點及第十點)
四、修正有關工友違規行為應予申誡或記過之事由。(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