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 110130034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8點(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考試院第13屆第61次會議修正)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考選部應於召開該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試院核
    定,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八、同一典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