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發機關提報增列需用名額,應於召開該考試典試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一個月前函送考選部,考選部應於召開該次會議二週前函送考試院核 定,逾期提報者,不予增列。
八、同一典試委員會之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