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簡訊通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0411602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本會於辦理公務人員所提保障事件時,為提供復審人、再申訴人及再審議
申請人掌握最新審理進度及相關事項,充分準備資料,從容應訴,特訂定
本作業規定。針對保障事件之重要審理程序,即時以簡訊通知復審人、再
申訴人、再審議申請人及其代表人、代理人,經由簡訊通知,讓審議程序
更透明化,以提高保障事件決定之公信力。本作業規定內容如下:
一、本作業規定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提起人須提供行動電話號碼,本會始提供簡訊通知。(第二點)
三、保障事件承辦人應將行動電話號碼登錄於保障事件系統。(第三點)
四、提供簡訊通知之事項。(第四點)
五、發送簡訊通知之程序。(第五點)
六、性別工作平等事件當事人代號之更改。(第六點)
七、簡訊通知內容之修正事宜。(第七點)

法規異動

訂定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