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銓敘部部管一字第1145812198號函修正第10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立法總說明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於九
十二年五月五日訂定施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十三年六月
十七日修正發布,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為簡化單列薦任第八職等、
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主管職務之核派流程,俾使實務運作更具彈
性,爰修正本規定第十點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人事主管、副主管人員,以及單列或跨列簡任
    第十職等人事主管人員,由本部直接核派。其餘人事主管人員循下列
    規定辦理:
    (一)單列薦任第八職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主管人員,
          經本部決定採內陞、外補或遷調後,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經同意後,再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
          部核派。
    (二)其餘人事主管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逕行
          派免。
    軍文併用機關之人事機構,其人事主管、副主管人員如由軍職人員擔
    任時,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副知本部。
〔立法理由〕
為簡化單列薦任第八職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主管職務之核派
流程,俾使實務運作更具彈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並經本部部長約見同意,再以派免建議函報
請本部核派」修正為「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經同
意後,再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部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