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部及同層級以上機關人事主管、副主管人員,以及單列或跨列簡任
第十職等人事主管人員,由本部直接核派。其餘人事主管人員循下列
規定辦理:
(一)單列薦任第八職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主管人員,
經本部決定採內陞、外補或遷調後,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
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經同意後,再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
部核派。
(二)其餘人事主管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逕行
派免。
軍文併用機關之人事機構,其人事主管、副主管人員如由軍職人員擔
任時,權責機關核定後應副知本部。
〔立法理由〕 為簡化單列薦任第八職等、單列或跨列薦任第九職等人事主管職務之核派
流程,俾使實務運作更具彈性,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各主管機關人事
機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並經本部部長約見同意,再以派免建議函報
請本部核派」修正為「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規定程序遴薦適當人員經同
意後,再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部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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