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1053928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退休

立法總說明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七
條規定,任職滿十五年且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經依勞工保
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
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
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
評估機制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
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出具為
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者,應准其自願退休。考量擬依上開規定申請自願
退休之公務人員,須經上述個別化專業評估終生無工作能力,方准其自願
退休,相關作業均須審慎。爰擬具「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
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
項),俾擬申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之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以及協助
辦理之受勞保局委託醫院依循辦理。本注意事項共計五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注意事項之用詞定義。(第二點)
三、申請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之作業流程及其他注意事項。(第三點、第
    四點)
四、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比照勞保個別化評估機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五點)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