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文字第1103004415號函停止 適用,自函頒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文書處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係本府為加強各機關業務
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縮短公文處理時效,促進行政效能,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日函頒,復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二
十五日歷經兩次修正。因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業經重新檢討納入一百一十
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爰予停止適用
本處理原則。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