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會辦公文處理原則」係本府為加強各機關業務 相互聯繫、協調配合,以縮短公文處理時效,促進行政效能,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十日函頒,復因應實務作業需要,於同年八月十四日及十一月二 十五日歷經兩次修正。因本處理原則相關規定業經重新檢討納入一百一十 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三十五點規定,爰予停止適用 本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