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 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其他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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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 1點、第1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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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4點 、第8點、第15點及第16點;並刪除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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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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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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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北市秘視動字第1053071510 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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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7)北市秘人字第10730086562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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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9)北市秘人字第1093011894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2點;刪除第19點,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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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 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
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因應性別平等工
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受僱
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等面
向,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安全之
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將本要點停
止適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