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
為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因應性別平等工
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及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受僱
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基於「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等面
向,以遏阻性騷擾事件發生,期提供所有受僱者或求職者更友善且安全之
工作環境,以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將本要點停
止適用,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規定,另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
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