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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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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 1點、第1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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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 1點至第4點 、第8點、第15點及第16點;並刪除第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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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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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簽奉核定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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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5)北市秘視動字第1053071510 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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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7)北市秘人字第10730086562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點,自函頒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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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9)北市秘人字第1093011894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6點、第12點;刪除第19點,自109年1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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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於113 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