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23點,並於 113年7月16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行政管理類 / 其他目

立法總說明

因應性騷擾防治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性騷擾防治法施行
細則及性騷擾防治準則於一百十三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透過申訴制度變
革、被害人保護專章及調解制度設立,強化場所主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
救措施,建立可信賴之申訴調查程序、友善服務被害人並嚴懲權勢性騷擾
,遏止再犯,以周全保護被害人。爰配合上述修正內容,依性騷擾防治法
第七條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計二十三點,其重點說明如次:
一、訂定之目的、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點)
二、性騷擾定義。(第二點)
三、性騷擾行為態樣。(第三點)
四、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防治性騷擾應採取之措施。(第
    四點)
五、本處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相關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五點)。
六、性騷擾申訴受理對象。(第六點)
七、性騷擾申訴時效。(第七點)
八、本處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之組設。(第八點)
九、性騷擾申訴之程式及處理程序相關規定。(第九點、第十點)
十、性騷擾事件調查之迴避原則。(第十一點)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原則。(第十二點)
十二、請求行政協助之依據。(第十三點)
十三、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事項。(第十四點)
十四、調查結果通知、救濟途徑及期限。(第十五點)
十五、本處所屬員工之相關懲處、處置、追蹤、考核及監督機制。(第十
      六點)
十六、協助當事人申請調解、調解期間調查不停止原則及調解成立之效力
      。(第十七點)
十七、被害人相關資源、服務之提供。(第十八點)
十八、本處教育訓練相關規定。(第十九點)
十九、差別待遇之禁止。(第二十點)
二十、保密責任。(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準用規定。(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本處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第二十三點)

法規異動

訂定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