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
(二)文化局代表。
(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代表。
(四)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特殊地形、地理、地質
或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
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會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
對外公開於產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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