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陸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授動字第11360157 23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產業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由本市動物保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產業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工務局代表。
    (二)文化局代表。
    (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代表。
    (四)農學、景觀、生態、文化、水土保持、特殊地形、地理、地質
          或環境保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相關學術專長、實務經驗
          之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外
    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會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委員名單
    對外公開於產業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