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特定營業場所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 罰鍰並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後,有拒不停止營業或歇業仍繼續營業之情 事,爰擬具「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情節重大違規事件行政執行作業要點」,明定後續強制執行 相關程序,以資週延。本要點共計五點,其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情節重大違規事件之認定依據。(第二點) 三、執行對象。(第三點) 四、執行程序。(第四點) 五、申請恢復供水供電程序。(第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