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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創新實驗室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 4242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 190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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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 202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之附表,並溯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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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 4242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北市創新實驗室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及申請基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