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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創新實驗室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 190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0 20220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之附表,並溯自104年2月17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3.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3 4242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11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