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1330181105號令修正發 布第7點,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工業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為鼓勵產業創新投資,辦理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所定品牌建立補助事項,臺北市產業發展品牌建立補助申請須知前以
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府產業工字第一0四三0八九九五0四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十四點,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七次,茲為培育新創
產業人才,提供大專院校學生實習機會,爰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
下:
為培育新創產業人才,鼓勵產業發展獎勵補助的廠商提供實習機會,媒合
學生到新創企業實習,提早瞭解企業運作,明定獲獎補助企業應提供有薪
實習機會作為必要回饋項目。(修正規定第七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品牌建立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
          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
          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八條之規定,品牌建立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
          營能力、品牌建立計畫之創新性、品牌建立計畫之可行性、品
          牌建立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
          機制)等。
    (三)申請人應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下列回饋
          項目及具體作法:
          1.必要回饋項目:申請人應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之有薪實習
            機會(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名額至少一名,本項查核
            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2.其他回饋項目:申請人可另外提出與申請計畫具有相關性之
            其他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本
            項查核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
          作業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
          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
          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
          書目錄前。
    前項第三款回饋項目查核權重占比合計最高為百分之十,外加於工作
    項目之外,計畫執行期間如未達成,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其回饋之
    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對臺北市
    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