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品牌建立補助審議作業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後三十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提請臺
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文件不全者自完成
補正日起算;但申請案內容繁複者,得延長三十日。
(二)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案係採跨領域審查,著重於個案整
體發展潛力。依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八條之規定,品牌建立補助案件評核重點為申請人之經
營能力、品牌建立計畫之創新性、品牌建立計畫之可行性、品
牌建立計畫之預期效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
機制)等。
(三)申請人應參酌申請獎勵及補助之額度,於計畫書提出下列回饋
項目及具體作法:
1.必要回饋項目:申請人應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之有薪實習
機會(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名額至少一名,本項查核
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2.其他回饋項目:申請人可另外提出與申請計畫具有相關性之
其他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惟不得以現金捐贈方式進行,本
項查核權重占比最高為百分之五。
(四)應依本局通知之時間地點,出席簡報審查會議。
(五)申請案件經審議通過者,由本局發給核定通知函;申請及審議
作業流程由本局定之。
(六)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於收到本局核定函後三十日內,請依核
定函載明之核定經費、計畫書修正事項修正計畫書,並於計畫
審查意見及回覆說明表標明頁數與差異說明,附加於修正計畫
書目錄前。
前項第三款回饋項目查核權重占比合計最高為百分之十,外加於工作
項目之外,計畫執行期間如未達成,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其回饋之
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由本委員會依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對臺北市
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之規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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