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及其施行細
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嗣於
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因應本府組織修編,進行權責分工調整,並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八日訂定「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查(
稽查)作業要點」。
本局依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由黃珊珊副市長主持農舍通盤檢討二次跨局處
協商會議指示辦理,前於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召開訂定「臺北市興建農
舍申請人資格審查原則」(草案)及修訂「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稽查)作業要點」(草案)研商會議,一百十一年三
月二十五日續以辦理修訂「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
查(稽查)作業要點」為「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
會議,經研商後,修正重點如下:
1.原訂「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稽查)作業要
點」之作業方式為常態性稽查,參照法制體例名稱修正為「臺北市政府
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修正名稱及規定第一點)
2.參酌其他縣市政府農業用地稽查小組規劃及參照「臺北市政府建築物公
共安全及使用情形聯合稽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稽查小組增列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另為稽查本市農業用地經營使用,有無違反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及為稽查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農業用地有無維持農業經營,
增列「大地工程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小組成員。明定本
審查原則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3.為明確落實權責分工,修正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本
府地政局權責分工事項,並增訂本市大地工程處、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
處權責分工事項,另整併現行規定本市稅捐稽徵處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權責分工事項規範。(修正規定第三點)
4.參照現行實務經驗及為增進行政效率,加強橫向聯繫,明確訂定小組運
作方式及各成員須依各該權管進行農業用地經複勘後續處理之事項,應
配合辦理之作為。(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5.如有發現本小組成員以外之權責機關事項,本府應行作為。(修正規定
第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