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1)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 6924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7點、第9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2月11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農林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之農民於本市持有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
          從事農業生產,且農作面積達零點一公頃者。如依都市計畫編
          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
          理前,應經農會會同申請人辦理現地勘查,確認其於該土地從
          事農業生產。
    (二)本市各級農會及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七、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資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經所轄農會向本局申請
    本補助:
    (一)臺北市農業生產設備補助申請表。
    (二)從事農業生產之本市農業用地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土地委託經營書、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使用
          文件,且年限應自申請日起二年以上。
    (三)近一個月內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估價單(申請第五點第二款補助者檢附)。
    (五)其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植保機等農機具補助者,應檢附
          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或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六)公共設施保留地現地勘查文件及照片。

九、本補助審核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發給
          補助核准函。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應予駁回。
    (三)本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
          得要求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人應配合辦理。
    (四)本局將對民間團體補助資訊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
          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重複或總補助經費有
          無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以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