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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北市建二字第09331329100號令廢 止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煤氣事業及水電等特許業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3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第240次首長會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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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北市建四字第0601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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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六北市建四字第86231802號 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原名稱: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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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北市建二字第09331329100號令廢 止
法規異動
廢止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