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4037160 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及第11點,自104年1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
    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
    請。

六、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
    資料,並於每學期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
    印領清冊及統計表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
    一份陳報本局核辦。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學雜費補助額度外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
      費方案學費差額,應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