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復學輔導就讀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中字第104390033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及特殊學校)校內外中輟學生追蹤協
    尋網絡,協助中輟學生之評估、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等相關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應設置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復學輔導
    就讀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學校各處室主任三人至五人、家長會代表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級
    導師代表一人至三人共同組成,均由學校聘(派)之。

四、本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輔導主任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學校各處
    室組長、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兼任。

五、本小組職掌如下表:
    ┌───┬─────┬──────────────────┐
    │職  務│職      稱│          職          掌            │
    ├───┼─────┼──────────────────┤
    │召集人│校長      │督導中輟生追蹤及輔導工作推動及執行進│
    │      │          │度                                  │
    ├───┼─────┼──────────────────┤
    │委員  │教務主任  │教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
    │      │          │教務有關事宜                        │
    ├───┼─────┼──────────────────┤
    │委員  │學務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學│
    │      │          │生事務有關事宜                      │
    ├───┼─────┼──────────────────┤
    │委員  │總務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總│
    │      │          │務有關事宜                          │
    ├───┼─────┼──────────────────┤
    │委員兼│輔導主任  │綜理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綜│
    │總幹事│          │合事項                              │
    ├───┼─────┼──────────────────┤
    │委員  │家長會代表│協助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相關│
    │      │          │事宜                                │
    ├───┼─────┼──────────────────┤
    │委員  │補校主任  │執行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補校相關事宜  │
    ├───┼─────┼──────────────────┤
    │委員  │教師會代表│協助中輟生通報及中輟生復學輔導就讀有│
    │      │          │關事宜                              │
    ├───┼─────┼──────────────────┤
    │委員  │級導師代表│協助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
    │      │          │事宜                                │
    ├───┼─────┼──────────────────┤
    │幹事  │註冊組長  │執行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
    │      │          │事宜                                │
    ├───┼─────┼──────────────────┤
    │幹事  │生教組長  │執行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讀有關│
    │      │          │事宜                                │
    ├───┼─────┼──────────────────┤
    │幹事  │輔導組長  │執行中輟生追蹤輔導、轉介及復學輔導就│
    │      │          │讀有關事宜                          │
    ├───┼─────┼──────────────────┤
    │幹事  │資料組長  │協助彙整中輟生追蹤輔導及復學輔導就讀│
    │      │          │有關資料                            │
    ├───┼─────┼──────────────────┤
    │幹事  │特教組長  │執行特教班中輟生通報協尋及復學輔導就│
    │      │          │讀有關事宜                          │
    ├───┼─────┼──────────────────┤
    │幹事  │專任輔導教│1.個案輔導紀錄之建立。              │
    │      │師        │2.參與本小組各項決議並提供個案資料及│
    │      │          │  輔導情況。                        │
    │      │          │3.協助導師進行輔導工作。            │
    ├───┼─────┼──────────────────┤
    │幹事  │兼任輔導教│1.個案輔導紀錄之建立。              │
    │      │師        │2.參與本小組各項決議並提供個案資料及│
    │      │          │  輔導情況。                        │
    │      │          │3.協助導師進行輔導工作。            │
    └───┴─────┴──────────────────┘

七、本小組應於每位中輟學生辦理復學後五個工作天內召開會議,以一次
    為原則,提出相關輔導就讀之措施或計畫,並得視個案需要不定期開
    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中輟學生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前並應先將本
    小組之組織、功能及開會目的等訊息向列席之學生法定代理人說明。
    必要時並得通知學生到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