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剝 削案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國字第 1083017813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至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自函頒日生 效(原名稱:臺北市教育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交易案件作業規定)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高國中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教育人員瞭解兒童及少年保
    護、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性剝削案件通報之責任、作業流程
    及獎懲,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人員:指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校(
        園))校(園)長、教師、教保員、職員、技工工友、學校警衛
        、運動教練、約聘僱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非編制內聘
        僱人員及本局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其中教師包含專任、
        兼任、代理、代課、護理教師、軍訓教官及教育實習人員及臺北
        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代
        表人等。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三)家庭暴力事件:指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
  (四)性侵害事件: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者。
  (五)性騷擾事件: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
          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
          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六)性剝削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兒童或少
        年性剝削者。

三、教育人員通報責任如下:
  (一)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遇或疑似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兒
        童目睹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均含疑似)事件,應立即
        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二)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性剝
        削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社會局或檢警單位通報。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通報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公開
        。被害人及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而有所請求時,
        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

四、各校(園)通報程序如下:
  (一)發現之教育人員填具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或性侵
        害犯罪事件通報表,自行傳真並交由學校統一通報窗口學務處(
        訓導處、獨立幼兒園保育組),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社會局通報。
        通報時應至「社會安全網-關懷 E起來」網路通報社會局。
  (二)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
        構代表人應主動提供書面資料向設籍學校通報,再由設籍學校依
        上述規定進行通報。
  (三)依上述程序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外,並應向本局完成校安通報,私
        立幼兒園應填報私立幼兒園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專用
        表。

六、個案轉學或入學事宜辦理方式如下:
  (一)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個案得不受額滿學校之限制。惟每學年度由本
        局將額滿學校名單函知社會局,儘量避免轉介額滿學校。
  (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或類似受虐個案,得由社會局社工員(社
        會局委託認可授權之民間專業單位,其協助個案方式,得比照社
        會局社工員辦理)以電話及具名傳真等方式聯絡學校,各校(園
        )應予配合協助處理。
  (三)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被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人離家時
        ,得由被害人出具向警政或社政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向暫住所
        在地學校(不受額滿學校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
        就讀,並向原就讀學校請假。暫時就讀之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
        為限。

七、各校(園)為預防家暴案件之發生,得妥善利用社會安全網事件諮詢
    表辨識學生是否屬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篩檢及轉介處遇機制。

九、教育人員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
    社工員介入處理,確有績效者得經本局或學校評估依相關規定予以適
    當獎勵。教育人員未依法定職責完成責任通報,致社工員未能及時介
    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經本局或學校評估確有疏失者,得依相
    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