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109310號函 修正第1點、第3點、第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各級教育目

立法總說明

一、本局前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依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期間經歷
    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0一年一月十六日。現因國民教育
    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全文六十二條;除第四十五、四
    十六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
    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除將本要點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十九條規定外,
    並修正校務會議決議事項及新增組成之規定。爰擬具本要點第一點、
    第三點及第十一點條文修正草案。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一點:國民教育法於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
          布公布全文六十二條;除第四十五、四十六條自公布後一年施
          行,第九章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本要
          點之授權依據移列至第十九條規定,爰配合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三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新增
          校務會議應邀請學生列席,以及採教師代表為校務會議組成成
          員之性別比例,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修
          正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以規範臺北市國民中學
    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
    運作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三、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
    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校務會議成員中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由校長以三比二
    比一之比例召集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依民主程序討論
    後決定之。
    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組成運作後,如須變更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參加,應由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十一、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