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以規範臺北市國民中學
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
運作方式,特訂定本要點。
|
三、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
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
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校務會議成員中係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由校長以三比二
比一之比例召集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依民主程序討論
後決定之。
校務會議依前項規定組成運作後,如須變更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
表參加,應由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
十一、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