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新生公園棒球場收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北市體設字第1083016079號 令修正發布第 5點、第6點、第8點及第3點附表,並溯自108年4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局新生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
    表。

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
    急事故,如不即使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
    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
    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始得使用場地。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
    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始得使用場地
    。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
    用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其
    他使用規費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收)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
        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
        )其他使用規費。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
        辦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其他使
        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
        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六)本局以指導名義協助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等體育
        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