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新生公園棒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表如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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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使用申請,應於使用日之十日前為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
急事故,如不即使用場地即不能達成使用目的者,應於使用日之三日
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許可,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交場地
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始得使用場地。但如屬前項但書情形,則應
於使用日之一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始得使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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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使
用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其
他使用規費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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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收)相關費用:
(一)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二)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三)本府、本局或其他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
人共同主辦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
)其他使用規費。
(四)本府以外其他機關(構)、公立學校與民間團體或私法人共同主
辦各項活動,得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其他使
用規費。
(五)本府或本局以協辦名義協助民間團體或私法人辦理各項活動,得
免徵(收)場地使用費。但仍應徵(收)其他使用規費。
(六)本局以指導名義協助民間團體辦理臺北市中正盃、青年盃等體育
活動及臺北市各區體育會辦理年度各項體育活動,得免徵(收)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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