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北市運動場館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鑑,評
鑑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受託營運單位自評
受託營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提供之格式(如附件二)提送前一年度之營運自評
報告及當年度營運計畫等予本局。
受託營運單位所提相關資料及文件有缺漏或疑義,本局應以書
面通知受託營運單位限期補件或補正,逾期未補件或補正時,
依原提文件進行評定。
(二)工作小組綜整以下項目,提出初審報告供臺北市運動場館委託
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督委會)作為營運績效評鑑參
考。
1.促參案件基本資料、辦理目的及公共建設服務目標。
2.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3.各主管機關辦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結果。
4.受託營運單位自評成果摘要及工作小組意見。
5.上一年度督委會改善及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6.其他與營運情形有關資料。
(三)督委會評鑑及現場查核規定如下:
1.督委會每年年中進行營運績效評鑑書面審查。
2.每年下半年由督委會決議抽查運動場館,抽查間數不得低於
運動場館總數之五分之一,得將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該運動
場館營運績效評鑑參考。
(四)營運績效評鑑結果之處理規定如下:
1.由督委會委員依「臺北市運動場館營運績效評分表」(如附
件三)進行評分。
2.督委會評定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報告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
提交督委會議決或依督委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3.不同委員評定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擇一作
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後,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4.本局應將營運績效評鑑結果及建議(改善)意見通知受託營
運單位進行改善,並由本局列管及複查。
(五)工作小組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將績效評
定結果簽報本局核定,並於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各受託營
運單位。
(六)本局辦理年度營運績效評鑑結果書面通知時,應一併告知受託
營運單位,對於績效評鑑結果如有不同意見,應於評鑑結果送
達二週內檢附說明與佐證資料,以書面向本局申請釋疑。
本局應於收受受託營運單位書面申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回
復,必要時得召開督委會會議協助處理。
本局逾前項期間未回復,或受託營運單位對本局回復仍有疑義
時,依投資契約所定爭議處理相關約定辦理。
(七)督委會評鑑結果及會議紀錄,應於受託營運單位申請釋疑期限
截止或本局書面回復受託營運單位後二週內公開於本局網站,
公開期間不少於十日。依投資契約所定爭議處理相關約定辦理
後,本局對原評鑑結果有更改時,其公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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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運動場館辦理優先定約考評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四):
(一)依契約主文有優先定約權之受託營運單位,始得提出優先定約
申請,並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前,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如附件五
)提交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營運計畫等予本局
。
(二)工作小組審查受託營運單位是否符合契約約定之申請優先定約
資格,審查項目如下:
1.是否依約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2.其他契約約定條件。
審查結果不符優先定約申請條件者,經簽報本府核定不受理優
先定約申請,並於核定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優先定約之受
託營運單位,受託營運單位仍有疑義時,依投資契約所定爭議
處理相關約定辦理。
(三)審查結果符合優先定約申請條件者,工作小組參考受託營運單
位提交資料,擬具營運期間履約情形之初審報告供督委會辦理
優先定約考評參考。
(四)督委員會就工作小組之初審報告、受託營運單位於營運期間履
約情形及優先定約承諾事項等指標,依「臺北市運動場館優先
定約考評表」(如附件六)進行評分,委員評分結果之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含)以上,且過半數委員評分達八十分(含)以
上者,建議優先定約。
督委會評分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報告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應提
交督委會議決或依督委會決議辦理複評,並列入會議紀錄;複
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不同委員之評分有異常情事時,召集人應提交督委會重新審議
。督委會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除去個別委員評定結果後,重計評定結果。
2.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督委會決議之。
(五)本局依督委會建議及受託營運單位之營運狀況,簽報臺北市政
府核定。
(六)本局於契約期滿前六個月內應完成優先定約考評程序,並於契
約期滿前完成優先定約或重新招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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