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體字第10541141000 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2點、第4點、第6點、第7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確保師生飲水衛生安
    全,並結合一0五年八月一日起瓶裝水退出校園,特依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所定「飲用水管理條例」、「飲用水連續供
    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飲用水水質標準」及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所定「飲水臺自主管理措施」相關規定,
    訂定本維護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如直飲臺、飲水機等,應
    先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記,始得使用
    ;其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可參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四、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
    之虞者應立即汰換(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應依全校師生人數
    調整設置共用飲用水設備臺數,平均每四班或 100人購置一臺為原則
    ;另依使用狀況得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六、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定期維護: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
        運作之基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暑假以及受天然災
        害或其他因素影響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維護
        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調整更換時間),未具濾心設備者則免。
        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
        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並將水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
        錄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其檢驗及維護紀錄應保存二年,本局得
        視需要隨時抽查。
  (二)平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
        水設備故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
        清潔並檢視出水濾心,如顏色或水質是否有異狀,有任何異狀應
        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合約廠商儘速處理。
  (三)水質檢驗:應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
        定機構辦理水質檢驗,紀錄並應保存二年,本局視需要隨時抽查
        。飲用水設備抽驗臺數每次執行之比例為每三個月全校或校區總
        臺數之四分之一,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四)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
        單位提出當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標章」之
        檢驗報告,方可使用。相關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關法令。

七、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依序採取
    下列措施:
  (一)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 1),進行設備維
        修工作。
  (三)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臺或其他替
        代方式代用。
  (四)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再
        供飲用。
  (六)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
        飲用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