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北市體產字第1133018830號公告 修正發布第4點至第9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體育及衛生保健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並配合內政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
「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九日修正本要點,亦於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第四點。茲因 113年起
辦理本市市政白皮書提升市民運動風氣執行政策之 U-Sport臺北樂運動計
畫,須調整作業方式,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不同業務查詢戶役政資料之範圍及連結方式不同,將作業範圍及
    連結方式移至第五點規定,並新增說明 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之政
    策執行來源(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新增查調戶役政資料之連結作業方式及使用計畫。(新增規定第五點
    )
三、因戶役政資料資料使用者除本局外,另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故定義
    作業人員並區分不同作業程序。(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為確保資訊安全,降低個資外洩或遭不法利用之風險,每半年對委辦
    機構或廠商辦理一次稽核作業。(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因應戶役政資料使用單位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於本要點明定其使用
    戶役政資料應受管制措施。(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因戶役政資料使用單位增加委辦機構或廠商,故新增須負之相關法律
    責任。(修正規定第九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作業依據
    本局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及本市市政白皮書
    提升市民運動風氣執行政策之 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辦理補助金
    發給或活動申請業務。

五、作業範圍及連結方式
    (一)本局所需戶役政資料範圍含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提
          供機關)之戶役政資料。
    (二)本局查調戶役政資料之連結作業方式及使用計畫。
          1.審查受補助選手所需之戶役政資料以連結介面(檔案傳輸)
            辦理。
          2.審查民眾是否符合活動資格所需之戶役政資料,採戶役政資
            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線上資料查詢)辦理,民眾於U-
             Sport臺北樂運動應用程式申請後,系統自動觸發以民眾戶
            籍及生日,確認是否符合活動資格。
          3.本局戶籍資料之使用計畫詳附件1、2。

六、作業人員及作業程序
    (一)作業人員
          1.申請單位:戶役政資料申請及使用單位。
          2.委辦機構或廠商(下稱執行廠商):係本局委託辦理系統功
            能規劃、開發、維運,以及進行戶役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
            式介面連結測試之廠商。
    (二)作業程序
          1.申請單位因業務需求須申請戶役政資料時,申請單位視個案
            情形簽會政風室,並簽奉核准始得行文至提供機關,進行申
            請作業。
          2.本局以檔案傳輸方式取得戶役政資料後,申請單位承辦人應
            進行申請資料筆數之比對,並記錄於登記表(如附件 3);
            以線上資料查詢取得戶役政資料後,申請單位承辦人應每月
            統計申請資料筆數,並紀錄於登記表(如附件3)。
          3.案件辦理完畢確定無需留存戶役政資料時,申請單位承辦人
            辦理戶役政資料銷毀須簽報單位主管核可,並由政風人員及
            資訊人員會同監督,始可銷毀並作成銷毀紀錄表(如附件 4
            ),銷毀程序完成後,應函知提供機關,並檢附佐證資料。

七、稽核措施
    (一)內部稽核
          1.申請單位應置專人負責建立申請戶役政資料清冊供稽核使用
            。
          2.政風人員及資訊人員辦理稽核業務時,受稽核單位應配合提
            供查核資料,稽核結果作成稽核紀錄表(如附件5)。
          3.稽核業務應每半年辦理一次。
    (二)外部稽核
    政風人員、資訊人員以及申請單位應每半年辦理一次執行廠商之稽核
    作業,並依據本局執行廠商進行戶役政資訊串接資訊安全稽核紀錄表
    (附件 6)製作成稽核紀錄。發現有異常狀況者,本局應要求執行廠
    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改善措施,執行廠商應配合辦理。

八、資料安全管制
    (一)申請戶役政資料,限於承辦業務範圍內,有助於承辦業務目的
          之達成,且有使用之必要為限。
    (二)自提供機關取得之戶役政資料使用期限及銷毀期限為二年。
    (三)查詢紀錄、銷毀紀錄及稽核紀錄須保留五年。
    (四)戶役政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或非稽核人員閱覽及使用
          。
    (五)申請單位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通知提供機關
          。
    (六)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之執行廠商應受管制措施:
          1.專責人員應簽署保密同意書或保密切結書(如附件7)。
          2.執行廠商除專責人員外,禁止開放其他人員使用系統。
          3.執行廠商應紀錄每次資料查詢日期、時間及筆數且紀錄須保
            留五年。

九、違反規定之責任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者,本局依同法辦理損害賠償。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
          負民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並由本局議處。
    (三)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戶役政資料遭不當使用,應由本局
          議處。
    (四)執行廠商於執行本局專案計畫應負資安要求與罰則,依本局與
          執行廠商簽訂建置維護契約之資通安全責任與罰責辦理。
    (五)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依其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