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
行職務時,任何人(含本中心主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中心主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
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
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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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
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
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
對所屬人員於非本中心主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中
心主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
前詳為告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規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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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2-23514078分機1770。
申訴專用傳真:02-23512504。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42000E@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中心人事機構
本中心主任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
申訴人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
,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請各機
關學 校 敘明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事件處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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