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懲戒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奉首長核定修正 第3點、第4點、第6點,並同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人事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青發家教中心)為提供所屬
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
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
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前經青發家教中心於一一二年三月八日第一一二0七次行政會報
決議通過並於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簽奉首長核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現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一一二年七月四日北市教人
字第一一二0一一九五九六號函略以,查市府人事處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日召開會議討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
」草案所擬略以,機關首長於機關內涉有性騷擾行為且涉及性工法之申訴
案件,應由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組成之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及評
議決定;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五條規定向本府社會局提出。教育局發函請所屬機關學校依其建議文字修
正各機關學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相關規定,爰擬具本要點修正草案名稱及
內容,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雇主為本中心主任:第三、四點。
二、修正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擾事件處理相關規定之文字: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
            行職務時,任何人(含本中心主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中心主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
            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
          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規定修正
    。

四、本中心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
    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
    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
    對所屬人員於非本中心主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中
    心主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
    前詳為告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規定修正
    。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2-23514078分機1770。
    申訴專用傳真:02-23512504。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42000E@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中心人事機構
    本中心主任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
    申訴人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
    ,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 112年7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20119596號函,請各機
    關學 校 敘明機關學校首長涉及職場性騷擾及一般性騷擾事件處理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