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空間分配使用及搭設構造物與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新字第1103116967號函修 正發布,自110年12月24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道路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空間分配使用及搭設構造物與景觀美化管理維護要點
(以下稱維護要點)自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訂定,迄今修正一次,最近一次
係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本次修正理由為依法規更新及現況執行情形
,檢視修正要點全文。
本維護要點共二十八點,修正後共二十六點,本次修正原要點第三點、第
五點、第八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
第十八點、第十九點、第二十一點、第二十三點、第二十四點及第二十五
點,餘部分配合點次修正,修訂重點如下:
一、本維護要點第三點,依現況執行情形,加註文字說明,分配使用高架
    道路下層空間係由使用機關檢附使用行政契約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
    詳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之內
    容、期間及平面位置,並加會本府都市發展局、新建工程處以及相關
    機關,並取得多目標使用許可,始得辦理空間點交。
二、本維護要點第五點,修正「臺北市高架道路下層使用計畫書」(附件
    一)內容,新增計畫書內容及需檢附資料相關範例,並配合本府減章
    政策,取消使用機關核章欄。
三、本維護要點第八點,載明變更使用用途應比照第三點規定程序辦理,
    先行檢附多目標使用內容及相關資料簽府核可。
四、本維護要點第十二點,文字修正。
五、本維護要點第十四點,修正機關名稱,另後段空間景觀美化已在第肆
    章說明,故刪除後段文字。
六、本維護要點第十五點,配合內容層次分野,移列項次第十九點、配合
    消防法規修正更改法規名稱,並為免疏漏其他應遵行之法規,新增「
    或其他相關」之規定。
七、本維護要點第十六點,除第一項第五款外,新增第一項各款文字末端
    之標點符號,並修正第二項說明文字,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以
    明確定義。
八、本維護要點第十七點,第一項修正原文字「退縮」為「辦理」、第一
    項第一款第一目新增道路安全視距要求、同款新增第四目;第一項第
    二款第一目新增道路安全視距要求;第二項修正原文字誤植及更改標
    點符號為「或」、修正原文字「退縮」為「辦理」,並改為由使用機
    關自行敘明理由會辦建管處及相關機關並簽奉本府核可,另明訂須完
    成前項作業之時點。
九、本維護要點第十八點刪除但書,本文移至修正規定後第十六點第一項
    第一款第四目。
十、本維護要點第十九點,配合點次遞移修正條文引述內容,並補充不得
    妨礙交通管制設施之辨識。
十一、本維護要點第二十一點,有關建築許可應備申請內容或要項,已載
      明於其他要點,另建築許可之審定、核發或列管,應依建管處規定
      程序辦理,不再另訂於本要點,故刪除之。
十二、本維護要點第二十三點,高架道路下層空間使用依現況執行情形,
      改由使用機關簽奉核可。另第二項「得」組成專案小組,改為「應
      」組成專案小組,並納入其他相關局處及都市設計專家學者組成。
十三、本維護要點第二十四點,配合點次遞移修正條文引述內容,並補充
      不得妨礙交通管制設施之辨識。
十四、本維護要點第二十五點,增加「既有」文字,與原第二十三點文字
      對應。
十五、本維護要點第十五點後,配合原十五點移列至修正規定後第十九點
      、原十八點刪除但書並移至修正規定後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
      目、原二十一點刪除,餘點次遞移。

法規異動

修正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