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10636321500號令廢止 ,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公園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一、為使公園委託管理有所依循,本府前以83年 3月 3日臺北市政府(83
    )府工公字第 830124444號函訂頒「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查本府為辦理行政業務委託及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以提升公共服務
    效能,撙節本府人力及財政支出,於87年 9月10日發布「臺北市市有
    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嗣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
    自治條例」),作為管理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依據,並於同
    年 9月18日依上開辦法另行訂頒「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維護
    作業要點」作為本市公園委外經營管理維護之統一規範。
三、次按本市公園委外經營管理維護已得適用新訂頒之「臺北市公園委託
    民間經營管理維護作業要點」,本要點符合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
    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7點第 1款第 4目「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
    規則替代者。」之規定,應予以廢止。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第44條規定廢止本要點。

法規異動

廢止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