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公園委託管理有所依循,本府前以83年 3月 3日臺北市政府(83
)府工公字第 830124444號函訂頒「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查本府為辦理行政業務委託及加強市有財產之管理,以提升公共服務
效能,撙節本府人力及財政支出,於87年 9月10日發布「臺北市市有
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嗣修正為「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
自治條例」),作為管理機關辦理市有財產委託經營之依據,並於同
年 9月18日依上開辦法另行訂頒「臺北市公園委託民間經營管理維護
作業要點」作為本市公園委外經營管理維護之統一規範。
三、次按本市公園委外經營管理維護已得適用新訂頒之「臺北市公園委託
民間經營管理維護作業要點」,本要點符合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
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 7點第 1款第 4目「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
規則替代者。」之規定,應予以廢止。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第44條規定廢止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