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建字第10463639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點,並自民國104年9月20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工務類 / 建築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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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二、以計畫道路為出入通路,應合乎下列條件:
  (一)新建五樓以下或六樓以上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分別
        自行開闢完成三.五公尺以上與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
        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
  (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依本府工務局標準圖說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
        將出入通路鋪設柏油路面。
    依前項規定送工務局審查鋪設柏油及排水系統時,應檢送所經土地之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