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暫時停放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交治字第1123035798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8點,並自112年7月2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交通管制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三條第一
    款所定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期間緊急暫時停放車輛之需要,
    特訂定本原則。

八、本市各級學校停車場、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木柵機廠附設停車
    場及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批發市場停車場等其他場所,於
    災害期間配合開放車輛暫時停放及停止開放之時間及注意事項,詳各
    場所管理機關(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