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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暫時停放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交治字第10930407171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8點,並自109年10月12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交治字第1123035798號令修正發布第 1點、第8點,並自112年7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