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 經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且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臺北 市政府(九一)府法三字第0九一0八0四四000號令修正公布。鑑於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修編,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 理工程處,爰擬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管理機關名稱。
本自治條例所稱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本府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一六0一三00號 令發布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爰配合修正 管理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