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 09836283500號令修正 公布第 3條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立法總說明

臺北市政府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
經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且前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臺北
市政府(九一)府法三字第0九一0八0四四000號令修正公布。鑑於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組織修編,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更名為臺北市停車管
理工程處,爰擬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管理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管理機關,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立法理由〕
  本府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府法三字第0九七三一六0一三00號
  令發布修正「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爰配合修正
  管理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