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場指引標誌申請設置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98)府交停字第09839202900號令修正 發布第7點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停車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申設單位設置停車場指引標誌不符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停車場週圍設置之指引標誌如不符申設時原核准之設計牌面圖樣
        、數量、設置地點,經查證屬實者,該停車場原核准設置標誌牌
        面之數量減少1面,期限為半年。
  (二)該停車場如經查證有再次違反前項之規定,則取消其標誌牌面設
        置許可並拆除所有指引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