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年
一月二十日訂定,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名稱(原名稱:臺北市政府
沒入拼裝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其後經歷二次修正。鑒於一百十
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七
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條文,增訂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慢車沒
入規定,並因應實務需要,增加沒入車輛得予拍賣之處理方式,爰修正本
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政府處理沒入車輛拍賣及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並配合修正本要點。
本要點共計九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定義本要點係為辦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入車輛處理作業,
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一點、第三點)。
二、增訂舉發汽車事件移送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舉發慢車事件移
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點)。
三、修正附件編號,並酌作文字修正及移列項次(修正第四點)。
四、新增沒入車輛處理作業流程,明定如屬慢車、報廢車或拼裝車辦理銷
毀作業,其餘車輛辦理公開拍賣作業,經二次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修正第五點)。
五、增訂公開拍賣及拍定後完成點交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及移列項次
(修正第六點)。
六、鑑於公路監理機關非臺北市政府隸屬機關,且並無法令規定須由監理
機關確認車輛相關零件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爰刪除公路監理機關監
毀之規定(修正第七點)。
七、新增處罰機關拍賣或銷毀沒入車輛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並酌作文字修
正(修正第八點、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