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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監字第10062184800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交通類
/
公路監理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九十六北市交監字第09660926500 號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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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0)北市交監字第10062184800 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之醫護人員名冊
附件二-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會勘紀錄表
附件三-臺北市監理處受理申請體檢業務契約書
附件四-汽車駕駛人體能測驗項目標準表
附件五-臺北市監理處督考體檢業務檢查表
法規異動
廢止12條